基本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的一部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法律框架。该法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语境分析
在专业法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律师、法官、法学学者和法律学生必须深入研究的文本。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公民可能不会直接引用该词汇,但在讨论法律问题、财产继承、合同签订等话题时,其原则和规定会被间接提及。
示例句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 在处理这起民事纠纷时,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 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正在深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法部分。
同义词与反义词
- 同义词: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
- 反义词:刑法、刑事法律(这些词汇涉及的是犯罪和刑罚,与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调整不同)
词源与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在198*年通过的,是**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该通则的部分内容已被后来的民法典所取代或更新。
文化与社会背景
在,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作为民事法律的基础,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情感与联想
该词汇可能让人联想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它可能代表着专业知识和责任的象征。
个人应用
在处理家庭财产分配问题时,我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确保每一方的权益得到公正的处理。
创造性使用
在诗歌中,可以将“民法通则”比喻为社会和谐的守护者,如: “在法律的森林里,民法通则是那棵参天大树, 它的枝叶庇护着每一个行走在法律道路上的旅人。”
视觉与听觉联想
想象一部纪录片,背景音乐庄重而深沉,画面展示法官在法庭上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场景,强调法律的庄严和公正。
跨文化比较
在其他国家,类似的民事法律可能被称为“Civil Code”或“Civil Law”,每个国家的民法典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反思与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理解*民事法律体系的关键,它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也在个人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基础性的角色。通过学和应用这一词汇,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字义分解中[ zhōng,zhòng ]
1.正对上;射中,正着目标。
【引证】
《考工记·桃氏》。司农注:“谓穿之也。”-中其茎。《荀子·彊国》。注:“击也。”-敌中则夺。欧阳修《卖油翁》-见其发矢十中八九,但微颔之。宋·欧阳修《醉翁亭记》-射者中。清·徐珂《清稗类钞·战事类》-中而轻发。《聊斋志异·促织》-幸啄不中。
【组词】
中靶;猜中了;命中、看中、中雀、中钩、中的、中鹄
7.受到;遭到。
【引证】
明·高启《书博鸡者事》-欲中守法。《说岳全传》-前番我王兄误中你的诡计,在青龙山上,被你伤了十万大兵。
【组词】
中霜、中酒、中暍、中疾、中恶、中暑;中弹;中埋伏;中煤气 [更多解释]
华[ huá,huà,huā ] [更多解释]
民[ mín ]
1.(指事。从古文之象。古文从母,取蕃育意。古代指黎民百姓,平民。与君、官对称)。
2.同本义。
【引证】
《说文》。按,古文从母。取蕃育也,上下众多意,指事。-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广雅》。按,土著者曰民,外来者曰氓。-民,氓也。《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左传·桓公六年》-夫民神之主也。《左传·闵公元年》-无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书·舜典》-黎民阻饥。《书·盘庚上》-民不适有居。《诗·小雅·何草不黄》-哀我征夫,独为匪民。《论语·泰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史记·项羽本纪》-吾入关,秋毫不敢有所近,籍吏民,封府库,而待将军。《孟子·尽心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组词】
民夫、民户、民居、民服、民宅、民望、民牧、民情、民役、民利、民命、民和、汉民;回民;藏民;民壮、渔民;农民;牧民;民膏、民经、民熙物阜、民害、民力、民脂、民财、民纪、民祗 [更多解释]
共[ gòng,gōng ]
1.(会意。从廿。本义:同)。
2.共享,共用或共有。
【引证】
《说文》-共,同也。《书·盘庚》-惟喜康共。《礼记·内则》。注:“犹皆也。”-共帅时。《庄子·庚桑楚》。崔注:“壹也。”-共其德也。《列子·说符》。注:“同也。”-臣有所与与。《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仁义者,与天下共其所有而同其利者也。《论语·公冶长》-愿车马,衣轻裘,与朋友共,敝之而无憾。
【组词】
共名、共少、共主、共害 [更多解释]
和[ hé,hè,huó,huò,hú ]
1.——用于“搀和”(chānhuo)、“搅和”jiǎohuo、“暖和”nuǎnhuo、“热和”rèhuo、“软和”(ruǎnhuo)。 [更多解释]
国[ guó ]
1.(会意。从“囗”(wéi),表示疆域。从或(即“国”)。“或”亦兼表字音。本义:邦国)。
2.周代,天子统治的是“天下”,略等于现在说的“全国”。
【引证】
《说文》-国,邦也。《周礼·太宰》。注:“大曰邦,小曰国。”-以佐王治邦国。《周礼·大司马》。注:“国谓王之国;邦国,谓诸侯国也。”-方千里曰国畿,诅祝以叙国之信用,以资邦国之剂信。《左传·隐公元年》-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论语·微子》-丘也闻有国有邦者。《左传·庄公十年》-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汉·贾谊《新书·过秦论上》-秦人开关延敌,九国之师,逡巡而不敢进。
【组词】
齐国;晋国;郑国 [更多解释]
民[ mín ]
1.(指事。从古文之象。古文从母,取蕃育意。古代指黎民百姓,平民。与君、官对称)。
2.同本义。
【引证】
《说文》。按,古文从母。取蕃育也,上下众多意,指事。-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广雅》。按,土著者曰民,外来者曰氓。-民,氓也。《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左传·桓公六年》-夫民神之主也。《左传·闵公元年》-无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书·舜典》-黎民阻饥。《书·盘庚上》-民不适有居。《诗·小雅·何草不黄》-哀我征夫,独为匪民。《论语·泰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史记·项羽本纪》-吾入关,秋毫不敢有所近,籍吏民,封府库,而待将军。《孟子·尽心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组词】
民夫、民户、民居、民服、民宅、民望、民牧、民情、民役、民利、民命、民和、汉民;回民;藏民;民壮、渔民;农民;牧民;民膏、民经、民熙物阜、民害、民力、民脂、民财、民纪、民祗 [更多解释]
法[ fǎ ]
1.(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2.同基本义。
【引证】
《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易·蒙》-利用刑人,以正法也。《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管子·心术》-杀戮禁诛谓之法。《大戴礼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史记·陈涉世家》-失期,法当斩。《吕氏春秋·察今》-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 [更多解释]
通[ tōng,tòng ] [更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分字组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相关词语yī zhōng tóng zhǎng
一yī hú zhōng liú
一壶yī yán zhōng dì
一言yī yǔ zhōng rén
一语yī xiàn tán huā
一现昙shì huá
世dōng jīng mèng huá lù
东京梦dōng huá zhēn rén
东yī rén bù dí zhòng rén zhì
一yī rén zhī xià,wàn rén zhī shàng
一yī rén zhī jiāo
一yī rén zhī xīn,qiān wàn rén zhī xīn yě
一wàn mín
万wàn mín sǎn
万wàn mín tú tàn
万sān mín zhǔ yì
三yī guā gòng shí
一瓜bù gòng
不bù gòng dài tiān
不yǔ gòng
与yī chàng bǎi hè
一倡百yī hū bǎi hè
一呼百yī hé hé
一yī chàng yī hè
一唱一yī guó sān gōng
一yī guó liǎng zhì
一yī dí guó
一敌yī yán shòu guó
一言寿wàn mín
万wàn mín sǎn
万wàn mín tú tàn
万sān mín zhǔ yì
三yī dìng zhī fǎ
一定之yī wáng zhī fǎ
一王之yī wáng fǎ
一王yì bān fǎ
一般yī niàn tōng tiān
一念yī diǎn xī tōng
一点犀yī qiào bù tōng
一窍不yī qiào tōng,bǎi qiào tōng
一窍yī zé yī,èr zé èr
一yī zé yǐ xǐ,yī zé yǐ jù
一dīng zé
丁shàng zé
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常见问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拼音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怎么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拼音是:zhōng huá rén mín gòng hé guó mín fǎ tōng zé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思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